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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年06月13日

来源:

市残联

遵府发(2019)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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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黔府发〔201827),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遵义市领取居住证)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康复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康复价值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4周岁。

        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15000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二)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不低于15000元标准,每年训练时间为6-10个月,具体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对需求对象实行免费适配;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需求和市场供应等情况,适时对救助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

  五、救助流程

  (一)筛查。市、县级残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

  (二)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三)审核。县级以上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由市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四)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如在康复服务评估中发现救助对象确已不适合该类康复服务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服务。

  六、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

  (一)资金筹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对中央、省、市级项目资金外的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结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由市级残联统一组织实施,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级残联审核后,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周期由市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标准及办法。

  (三)资金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切实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加强公益性康复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二)健全服务网络。健全完善以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为主体、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残疾人“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三)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索构建康教融合、医教结合机制,创新康复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本地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各级残联、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训内容,支持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中的作用。

  八、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一)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区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组织实施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保障残疾人教育权益;加强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施建设,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已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落实好政策保障,确保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和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协同残联做好市级补充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六)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七)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残联做好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救助工作。

  九、强化综合监管

  (一)市级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残联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康复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